税务总署服务辅导与公关主任伊克峇耳.阿蓝夏在新闻公报上表示,税务总署颁布第PER-46/PJ/2010号新条例,规定进口商船免缴增值税。这也是落实有关发挥国民海运企业作用的2005年第5号总统训令。“这项税务总署新条例,也旨在给予国民海运企业便利和具法律确定性。”
供国民商务海运业使用,或是移交使用的免缴增值税的商船,包括江河潮海运输船、导航船、拖船、及舯舡。这些船只自2001年1月1日至本条例颁布前算起。本条例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