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终止消费协议
2015-02-02
如今市面上流行签署配套的市场行销方式,并在合约条款中註明不能终止及要求退款。
消费人仲裁庭主席柏丹星指出,基於涉及公共利益法,即使消费者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条款也註明不能终止配套,
但是法令有阐明就算是自愿签署,有关协议都是无效的。
他举例说,若你签署了一个為期12个月的瘦身计划,合约的条款註明你不能撤回,
不过,法令裡并没有阐明说不能终止,消费者不仅可以终止签署的配套,甚至还可以退款。
他今日出席由律师公会与消费人仲裁庭联办的“為何消费者需要保障”研讨会时提醒消费者,在签署未来服务合约时要多加注意,
如美容与瘦身、美容护理、烹飪班等,这些通常是一两年的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