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7岁的被告巴拉峇卡来自霹靂莫珍歪,他是於2007年5月25日被逮捕,并在同年6月6日被提控上庭。
控状指他在2007年5月20日约下午4时,在洗都新市镇檳黛示范屋的厕所内,与当时仅有13岁又4个月大的受害者进行违反自然性行為,
即把阳具放入受害者口中,抵触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
罪成者,将被判最高监禁20年,并可另加鞭笞。
被告代表律师沙拉瓦南指出,儘管控方在审讯期间共传召了10名证人出庭,但却无法证明被告在上述时间性侵受害者。
他说,本案不仅没有目击证人,查案官也无法证明被告曾与受害者进行违反自然性行為;
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指控只是被视為传闻而已。
因控方证据不足,一名涉嫌於4年前在厕所内性侵13岁智障儿的保安人员,今日被判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