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讯及文化部副部长拿督佐瑟沙朗指出,今年1至3月,政府已就67宗涉及滥用互联网案件开档调查。
其中20宗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11及第233条文下展开调查;
对滥用互联网作為平台,用作传播含有色情、虚假、具威胁或攻击内容的个人採取行动,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新闻部与大马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SKMM)携手合作,监督及对相关单位採取行动,
在2010年共有582宗案件展开调查,其中422宗案件在第211及第233条文下进行调查。
在2000至2011年期间,多达17宗案件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下被带上推事庭或地庭,而总罚款数额高达6万2千500令吉;如今还有3宗案件正在审讯中。
“滥用互联网的人士也可以在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57年诽谤法令及刑事法典下被提控。”
大马多媒体通讯委员会也採取技术行动,即阻止特定网站的瀏览,尤其是旨在“钓鱼”、欺骗、非法投资及色情的网站。
该委员会也成立了投诉局,接受及处理所有投诉案件,包括滥用互联网,并就这些案件展开调查,一旦得以确认他们的身份,将对他们採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