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僱用(修正)法案为怀孕和生产的女员工及家庭女僱提供更大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明文规定,除非是公司倒闭,否则任何僱主若解僱正在享受产假的女员工,即属犯罪。
法案特别阐明有关女僱员享有有薪产假,包括合约女员工,不论她的薪金多寡。
这项由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拿督玛芝娜今日提呈下议院一读的法案,也重新为“生产期”做出定义,
即一名怀孕女员工在怀孕22週后若发生早产或流产时,将可享有产假福利,原有的法令是规定必须怀孕28週后才能享有有关福利。
另外,法案阐明,政府修改1955年僱用法令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僱主必须以员工,
包括家庭女佣的名字开设一个银行户头和把薪水汇入其户头。(星洲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