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敦林良实;年龄:67岁;职业:前交通部长兼马华总会长。
主要控状:在2002年9月25日及2002年11月6日期间,在位于布城的首相署4楼欺骗政府,
即在购买一幅以每平方尺25令吉计算或总值10亿8千845万6千令吉的国家租赁土地计划上,蓄意隐瞒有关政府将被征收7.5%年利率的额外利息一事;
被告当时知道财政部产业服务及估计局在设订有关土地为每平方尺25令吉时,已把票面利率和利息计算在内,
鉴此,被告被指诱使内阁批淮巴生港务局向Kuala Dimensi私人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地段。
控状指出,若内阁获悉有关被征收额外利息一事,将不会批淮购地的计划,
不过,身为负责管理巴生港务局及受限于保障政府利益的交通部长,被告知道本身的行为将导致政府蒙受错误的损失。
抵触:刑事法典第418条文;刑罚: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一交替控状:在上述相同地点和时间,欺骗政府和蓄意隐瞒有关政府将被征收7.5%年利率的额外利息一事。
第二交替控状:在上述相同地点和时间欺骗政府,诱使内阁相信有关购地的计划已获得产业服务及估计局的认可。
抵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刑罚: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