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纳吉今日向下议院提呈解除我国三项早年颁佈之紧急状态的动议,
它们是1966年和1977年在砂拉越和吉兰丹州颁佈的紧急状态,以及1969年针对513事件颁佈的紧急状态。
动议也指出,在联邦宪法150(7)下,解除紧急状态的影响是:任何配合上述紧急状态颁佈而制定的法令,以及紧急状态时期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文制定的法令,
将会在紧急状态撤销后的6个月后停止生效。
动议指出,随著紧急状态的颁佈解除后,政府将丧失在宪法第150条文下,即国会可以制定因紧急状态所需要的法令的权限。
这项动议已在今日排进下议院开会议程表,并列在2012年财政预算案之后。
预算案预料可在今天完成辩论和获得三读通过,明天的议会将会辩论这项解除紧急状态的动议。(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