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男子强逼28岁女子进行口交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年兼鞭打2下,刑期从补日起,即2011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
控状指来自关丹哈芝阿末路的被告沙卡兰(26岁)於2011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在布特路一间建筑屋裡,强逼一名28岁女子进行口交。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377C。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入狱不少过5年,但不超过20年及鞭刑。
被告承认有罪,此案主控官為喜拉娜副检察司。
法官诺阿迪达在下判时表示,虽然被告承认有罪,同时也是首次犯罪,
但由於被告涉及的是严重的刑事案,因此法庭须给予重判。(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