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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修正医药法案
2014-10-06
卫生部提呈1971年医药修正法案,以成立大马医药理事会,保护病人权益和规范医生的执业操守与专业。
该法案增设第29(3)条文阐明,大马医药理事将成立纪律委员会,负责调查被民众投诉的医生案件,
若证实医生犯错,他的医生执照将被吊销不超过12个月。
新法案规定所有医生包括在外国注册的医生需向大马医药理事会注册,只有获取执业证书的医生才能执业,
否则可面对罚款或监禁刑罚。
副部长拿督罗斯娜今日在下议院提呈法案;法案阐明,政府将成立一个大马医药理事,
理事会的功能是负责注册医生和规范执业操守。(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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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