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39个非政府组织反对政府修法,制止法官在处理法定强奸案时,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条文,轻判被告。
这些非政府组织促请政府提供训练给审理法定强姦案的法官,
以及成立“宣判諮询委员会”,让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而作出公平的判决。
程序刑事法典第294条文允许法官採用自由裁量权,根据案情裁决被告较轻的刑罚。
早前国内发生两名青年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被视為法定强姦罪),获法庭轻判逃过牢狱之灾,已引起一些公民团体抗议。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也发文告,认為法庭应对犯案者判处具阻吓性刑罚。
政府也在较后宣布修改刑事法典376条文,以便刑事程序法典294条文不能在376条文下被援引(既法官往后不能援用裁量权下判),以保护未成年少女。
刑事法典第376条文是强姦罪。(星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