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定,报案书将受到“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的保护。
在一些案例中,报案书只受到“受约制特许权”(Qualified Privilege)的保护,
这意味著,当一个人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07条文作出第一份投报时,
一旦证明该报案书具有恶意,有关人士可遭到提控。
在一宗李玉英对垒陈杰成的诉讼中,联邦法院必须鑑定,报案书的内容是否受到“绝对特权”的保护,
并可豁免在诽谤的罪名下被起诉。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驳回了李玉英的上诉,
并裁决报案书与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所给予的口供或声明应拥有相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