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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马来西亚立法处理矿难事故

2014-10-08

    《矿产资源开发法》还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出了规定,
    一旦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矿难事故发生,矿主或者矿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向副矿产管理员提交书面报告,
    副矿产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以下工作:
    一是亲临发生事故的矿场实地调查;
    二是下达停产停业的命令;
    三是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
    四是将调查报告送呈矿产管理员。发生事故的矿场必须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貌,直到调查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事故现场,除非是由于救援或者疏散群众的需要。
    发生事故的矿场在接到副矿产管理员的复工指令以前,
    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者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否则将予以处罚。
    矿产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如果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矿主或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失误或渎职造成的,
    矿产管理员应向矿产司司长报送呈请调查的建议报告
    并开展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