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法》还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出了规定,
一旦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矿难事故发生,矿主或者矿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向副矿产管理员提交书面报告,
副矿产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以下工作:
一是亲临发生事故的矿场实地调查;
二是下达停产停业的命令;
三是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
四是将调查报告送呈矿产管理员。发生事故的矿场必须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貌,直到调查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事故现场,除非是由于救援或者疏散群众的需要。
发生事故的矿场在接到副矿产管理员的复工指令以前,
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者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否则将予以处罚。
矿产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如果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矿主或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失误或渎职造成的,
矿产管理员应向矿产司司长报送呈请调查的建议报告
并开展对矿难事故的调查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