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矿产的行政管理方面,资源环境部任命矿产司司长作为执行本法令的行政长官负责本法令的执行,
负责矿产资源勘探、钻井、开采、提取、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获取矿产资源勘探、钻井、开采、提取、储存、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执行资源环境部下达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命令,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矿产司司长有权任命副司长、矿产管理员、副矿产管理员和矿产管理员助理等官员
以帮助其履行好本法令规定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马来西亚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法》,矿产方面的行政许可主要
包括勘查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个人采矿许可证和独占采矿许可证等,
并对各项矿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