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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资源开发法明确定义
2014-10-08
1994年的《矿产资源开发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矿业开采的监督与管理权和矿业开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矿产开采企业在开采前、开采中和开采后应达到的法定条件和要求等。
《矿产资源开发法》规定,该法令的执法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矿产资源司。
根据该法的定义,所谓矿产,是指由天然形成的属于地球长期运动结果而存于地表或者地球内部的物质,
和属于地球长期运动结果而存在于海下或者海床中的物质,
不论其是以固体、液体抑或气体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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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