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一名警阶為警曹长的警察局长,由於随身碟内拥有含色情的内容被判罪名成立,遭推事庭罚款7千令吉。
但是,他不服判决,今日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诉,高庭审后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53岁的阿吉兹莫达,於2008年案发时為新山乌鲁槽警局长。
他被控於2008年8月12日中午12时55分,在新山乌鲁槽警局主任办公室内,拥有一个印上“马来西亚皇家警队”(PDRM)标誌并属政府物品的随身碟内,
拥有73个含色情成份内容的物件,因此触犯刑事法典292(a)条文。
在刑事法典292(a)条文下,凡出售、出租、分发及展示色情猥褻物品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3年监禁、或加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