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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投资法规
2014-11-03
第六 条:投资者的投资申请,交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检查和决定。
第七 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在收到正确的完成全部手续流程的投资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如果超过以上规定期限,那位政府官员没有正确理由而不对投资申请作覆,必须根据法律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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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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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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