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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柬埔寨的土地使用
2014-11-03
第六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第十六条:根据所有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宪法条文、法律和法则的规定:
用作为投资活动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交给柬籍的自然人(公民)或法人的投资者。
所谓的柬籍的法人就是那些法人中的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资本是由柬籍自然人(公民)或法人所直接拥有。
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的形式使用土地,期限为七十年。期限到了以后,可以办延期手续继续租赁。
使用土地和在土地上的其它所有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