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柬埔寨的结束撤出
2014-11-03
第廿一条:如果某位投资者决定结束本身在柬埔寨王国的投资活动,这位投资者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该挂号信必须由投资者或公司的全权代表签署,并且在信中详细说明停止投资活动的原因。
第廿二条:投资者如果没有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就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出示债主财经部的证明文件,
证明一切问题都彻底解决了,这时投资者才被允许依据商业法按手续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廿三条:在投资者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的情况下,即使向法庭申请或没有向法庭申请,
投资者都将被准许把剩余的财产转移到外国或在柬埔寨王国内使用。
至于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和用具,如果使用时尚未超过五年,投资者必须按法律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