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特别经济区政策
2014-11-03
2005年12月,《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148号次法令》颁布,特别经济区体制在柬埔寨开始施行。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的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是负责特别经济区开发、管理和监督的一站式服务机构,
特别经济区管委会是在特别经济区现场执行一站式服务机制的国家行政管理单位,由柬埔寨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设立,并在各特别经济区常驻。
至2008年底,斯登豪、曼哈顿、柴柴、欧宁、金边和西哈努克等六个特别经济区已获政府正式批准,另有五家也已取得特别经济区委员会许可。
特别经济区次法令规定特别经济区委员会应向全部特别经济区提供优惠政策;
《投资法修正法》规定,位于特别经济区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与其他合格投资项目相同的法定优惠政策和待遇。
经济区开发商和区内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投资政策见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