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公布运作投资制度
2014-11-04
财经部长兼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一副主席吉春签署《延长、暂停和停止运作投资制度》通告:规定投资公司必须最迟在18个月内投入运作,否则投资公司将被“除名”。
在获得政府批准进行开发后,投资公司必须将开发计划的进展时间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呈报,而公司有义务按照进展时间表展开运作。
通告指出,获得执照6个月后,若公司还未开始正式运作,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延长运作,并要在申请书内给予合理的解释。
若申请获批,柬发展理事会将向公司发出延长运作证明书,以方便公司解决一切有关问题。
每次申请延长运作期间為6个月,但投资公司只能获最多两次延长运作申请。柬发展理事会将在收到申请的10天内,作出批示。
若在第二次申请延长运作期限后,公司仍无法按照开发计划的进展时间表展开运作,柬发展理事会将会撤销该公司执照,并在投资公司名单上把有关公司“除名”。
此外,投资公司暂停运作也要向柬发展理事会呈报,说明原因和暂停运作的时间,并列出工人善后和拖欠工资的情况和解决方案。
停止运作的公司有义务按照《破產法》执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