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每月每名客户或外籍人士,包括通过自动提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信用卡以盾币兑换外币,
交易额达10万美元或其同等值,必须附带:
A 每个月呈交一次的客户贴足邮票书面声明或外籍人士经公证处公证的声明。
B 或以官方电邮、SWIFT信息、经验定的电传或传真、路透社监控交易系统
或银行致给身在国外的有关客户或外籍人士的负面确认通知书的形式。
13. 以盾币兑换外币,交易额达10万美元的客户或外籍人士,必须向银行呈交的声明书,最少须载明的信息如下:
A 客户或外籍人士的名字和身份。B 进行以盾币兑换外币之处的银行名称。C 以盾币兑换外币的交易额。
14. 银行遵循有关文件营业规则化的现有法令,加以营业规则化的文件期限。
15. 在央行条例生效前进行的交易,以及在央行条例生效后未到期的交易,无须遵循央行条例中的条规。
该通知书中的条规于2008年11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