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法案法共22 章,355条,其中增加8新章,主要为抵押和贷款、海事安全、港口主管机关,
及成立一个海上与岸边守卫队;
此外尚有一项较重要之规定,系有关「沿海航行权之原则」,
仅允许国内船舶从事印度尼西亚水域内港口间之国内海上货物及运输。
兹列举该法几个主要条款如下:第8条(有关沿海航行权之原则):背负着国旗之船舶在国内海上运输之一切行为。
第1点:外国船舶禁止在印度尼西亚水域之岛屿与港口间载运旅客和货物。
第60条(有关抵押权):为比1992年航海法第49条较为详细之规定,此条包括使用船舶作为担保品。
第81条:港口经理人包括港口商业主管机关和一个港口非商业使用之营运者。
第207条:需要一个作为政府官员港口主管之规定,该官员由部长任命,且系该港口之最高行政长官。
第276条:成立一个海上与岸边之守卫队,并成立一个机构来监督与执行海上与沿岸之法律事务。
第344条,第3点:将继续经营在港口之既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