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提供劳工相当完善之保护,
但部份规定过于偏袒劳方,大幅提高实质之劳工成本,影响印度尼西亚产品之竞争力。
2006年政府原有意修定该法,但因劳方示威抗议而作罢。
第13/2003号劳工法之要点如下:
(一)离职金由原来薪水的7个月,调高到9个月。
(二)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之罢工,雇主仍应给付罢工劳工工资,
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
如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属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
(三)每星期工时为40小时。
(四)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罚之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但需支付劳工累积之福利金。
(五)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六)契约临时工以3年为限。
(七)连续雇用工作满6年之劳工可获得2个月之特别休假(但仅可在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
始享有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2年期间不得享有原有每年12天之年假,
另特别休假之2个月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