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印度尼西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印度尼西亚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
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印度尼西亚税收中抵免。
但是,该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印度尼西亚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印度尼西亚税收数额。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印度尼西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印度尼西亚缴纳的税额,
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印度尼西亚取得的所得是印度尼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
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
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印度尼西亚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