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
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是,该所得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
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