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应缔约国一方、其大学、学院、学校、博物馆或该缔约国其他文化机构的邀请或按照官方文化交流计划,
为教学、讲学或在该机构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不超过两年的,
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活动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学徒或企业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
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
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