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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免双重征税协定之教师学生

2014-06-18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应缔约国一方、其大学、学院、学校、博物馆或该缔约国其他文化机构的邀请或按照官方文化交流计划,

    


   为教学、讲学或在该机构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不超过两年的,

    


   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活动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学徒或企业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

    


   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

    


   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