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
或其他类似机构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
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
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
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
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
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