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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免双重征税协定之海运和空运

2014-06-18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缔约国另一方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润,

    


   可以在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所征税额应减按该项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经营飞机的企业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