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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中国印尼免双重征税协定之机构

2014-06-18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一)管理场所;(二)分支机构;(三)办事处;

    


  (四)工厂;(五)作业场所;(六)为其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仓库;

    


  (七)用于销售的场所;(八)农场或种植园;(九)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

    


   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三)用于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钻井机或作业船,以其持续或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