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区的企业无须巩固其作为纳税企业的地位,
2009年4月1日前已被赋予的纳税企业地位将逐步被撤消。
自由贸易区企业家的税务规定如下:
在自由贸易区和从自由贸易区交付到其他自由贸易区的被征税物品和被征税服务,
免缴增值税或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从关税区外运进自由贸易区的有形被征税物品免缴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以及免缴基于第22条款的所得税。
使用在自由贸易区关税区外的无形被征税物品和被征税服务,无须缴纳增值税。
从关税区的其他地方或从保税区储货处把被征税物品运进自由贸易区,
若通过被指定的港口或机场,免缴增值税或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从关税区的其他地方把无形的被征税物品或被征税服务交付到自由贸易区,免缴增值税。
从自由贸易区把被征税物品运到保税区储货处,而这些货物是来自关税区外的话,
免缴增值税和基于第22条款的所得税。
从关税区内的其他地方把被征税物品运到自由贸易区,若上述被征税物品真正进入自由贸易区,
免缴增值税或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但须出示凭证,即获驻扎在自由贸易区关税局的税务总署官员认可的FTZ-03关税通知。
(税务总署编号SE-37/Pj./2009通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