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进行土地和建筑换名业务的企业法团纳税者,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土地和建筑换名收入,
而上述换名还没有制作契约、决定书、合同、协议书或当局的拍卖许可证,
但上述换名的收入在有关者的年度所得税通知单上呈报,并按照现行条例付清的话,免缴所得税,
但须以终极所得税偿付免缴说明书证明之。
终极所得税偿付免缴说明书可以向KPP主任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决定书,不然就当作被允准。
上述国内法团纳税者税率削减通过法团纳税者所得税年度通知单自我评估的方式进行。
因此纳税者无须申请获得上述税率的削减。
条件是呈交的通知单须附带有价证券行政处的说明,不然就被视为不完整的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