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动就业的规定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对劳工提供相当完善的保护,
但因部分规定过于偏袒劳工方,大幅提高了劳工成本,影响印尼产品之竞争力,
2006年,印尼政府决定修订该法,但因劳方强烈示威抗议,劳工法修订工作无果而终。
印尼的第13/2003号劳工法的要点如下:离职金:由原来薪水的7个月,调高到9个月。
罢工: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罢工,雇主仍需支付罢工劳工工资,
但劳工必须事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
如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工即属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
工作时限:每星期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离职补偿: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法的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但需支付劳工累积的福利金。
童工:准许雇用童工工作,每日以3小时为限。
临时工: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休假:连续雇用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有2个月的特别休假
(但服务满第7年及第8年时,开始享有每年休假1个月,但在此两年期间不得享有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
另有特别休假的2个月休假期间只能支领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