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正案,中央政府有权设定矿业之土地使用面积,
而地方政府必须服从,有关限制矿场面积的规定如下:
1. 金属矿物如黄金和锡的探勘期间矿场面积限制为10万公顷,而在开采期间限为2.5万公顷。
2. 非金属矿物如钻石和宝石的探勘期间矿场面积限制为2.5万公顷,而在开采期间限为5,000公顷。
3. 石矿的探勘期间矿场面积限制为5,000公顷,而在开采期间限为1,000公顷。
4. 煤矿的探勘期间矿场面积限制为5万公顷,而在开采期间限为1.5万公顷。
该法令规定在开采期间的矿场面积比探勘期间更小,那是因为在开采期间通常已发现正确的采矿地点。
关于拥有矿业代理人委托书的矿业公司,该法令将限制矿场面积,
若开采活动由个人经营,矿场面积被限为1公顷,
非法人团体经营的矿场面积5公顷,以及合作社最大1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