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和政策: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1967年第1号法律:《外资法》,
1970年第11号法律(《外资法》修改版),1994年第20号政府令。
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
爆炸物(爆竹和烟花)、武器及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
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
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的行业等。
禁止外商投资行业或领域:印尼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权、森林采伐承包商、
公共交通(出租和公交客运)、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电影业及相关业务、
服务贸易及配套行业:不包括:购物商场、超级市场、百货公司、购物中心、
分销商、批发商、进出口贸易、展览和会议服务、质量认证、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
外资控股不超过95%的行业或领域:对港口、电站、通讯、海运、供水、铁路、
核电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妇产医院、牙科诊所等),
规定外资须与内资合资,内资至少占5%。
定期或不定期空运、电讯业外资控股不超过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