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60年土地所有制法,在此法律中,土地的完全所有权不被承认,
而附属于土地的各项权益可被分开,比如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可被分开等等。
与工业区相关的有以下两项:
1、建筑物所有权,即有权在工业区内建造建筑物并拥有20或30年,到期前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延期。
2、对工业区内的土地有25年的使用期,到期可再延长20年。
二、1996年工业区法规,此法规主要规定工业区的所有者以及经营者要符合的基本要求及权利义务等,
并对工业区的相关技术指标,比如对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
其他用地等的比例做了规定。对业主的主要规定有:
1、业主须协助企业落户工业区并取得相关批文;
2、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
3、向工业贸易部提交经营报告;
4、监督企业合法使用工业区内土地;
5、负责提供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