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正式延长进口二手机械准证,从2011年元日直至12月31日為止。新措施依进口二手货的2010年58号商长条例。
商业部长冯慧兰周一在雅加达发佈文告中表示,该商长条例今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直至12月31日為止。此前,在2009年12月22日所发出有关进口二手货的2009年63号商长条例,有效期限定到2010年12月31日為止,该条例是延长2008年12月24日所发出2008年57号商长条例。
在新条例中规定,根据进口二手货批准期限届满后,还能进行进口二手货至今年2月28日,其条件是经在去年12月31日之前,由品质鉴定局进行技术检查,并获得检验证书。此外,特别供H S88与89税目货品,须在去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按照民航飞机和船隻法令规定的技术检查与批准。可以进口旧资本货物或二手机械的条件规定:直接用户企业、修复企业、扩建企业、医疗仪器供应企业。
获准进口的旧资本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品质鉴定局的技术检查,包括使用和技术规格,以及符合HS10税项货品价格与数量规定。(印尼星洲日报)20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