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银行(央行)正式公佈外汇流通规则,关系到出口汇款与外债债款。
新规定要求出口商必须通过我国外汇银行接受出口款项,而外债债权人也必须通过我国外汇银行接受债款。
依照“关於外汇流通与汇率机制1999年第24号法令”的规定,并不限制出口商或债权人在国内银行存放出口汇款与外债债款多久或兑换成盾币。
此规定足以保障国内外汇市场的外币供应,可以降低对投机性短期热钱的依赖性,盾币汇率更稳定。
新规则自2012年1月2日生效。按照规定,出口汇款必须在出口3个月之后汇进国内银行账户,以“出口货品通知书”的日期為准。
2012年过渡时期内,出口汇款最迟必须在出口6个月之后汇进国内银行账户。凡已经签约不经过国内银行进款的出口商,予以宽限1年,至2012年12月31日。
规则的细节见於2011年9月30日第13/20/PBI/2011号关於出口汇款与外债债款印尼银行条例。
同一天,央行另外还发佈第13/21/PBI/2011号关於外汇流通监督条例以及第13/22/PBI/2011号关於外债债款汇报义务的条例。(星洲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