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院长马赫弗德在雅加达宣读判决书:合约制劳务,包括外包劳工制违反宪法。这一判决有利於外包劳工争取应得的权利。
提出要求审查2003年第13号关於劳务法令的,是代表“印尼用电抄表人员联合会”的迪迪。
宪法法院批准了求审者部份要求。宪法法院认為,外包劳工制若不能保障劳工的权益,是违反宪法的。
若劳务合约没有关於保障劳工权益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性。工作的性质不变,即使公司业主易人,劳工应得的权益不变。
在公司执行任务的外包劳工,不可丧失宪法赋予的权益。劳务法令可以保障劳工的权益,不得误用外包劳工制而损害劳工的权益。
宪法法院提出两个选项。第一个选项,外包劳工与服务公司劳务协议没有限定期限。第二个选项,服务企业保障外包劳工的权益。
印尼全国劳工组织秘书长表示,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保障外包劳工的权益,即使服务企业与雇用企业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