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人投资较为相关之主要法令包括:
(一)1967年「外国投资法」:规范外国直接投资(FDI,印度尼西亚文简称PMA),1970年曾做修订(Law No. 11 of 1970)。
PMA公司执照可经营30年,倘于该期间内扩大投资,该部份之投资执照亦为30年,而原来之执照在30年到期后须延期。
(二)1995年公司法:最常见之企业型态为股份有限公司( PT),可为外人或印度尼西亚人之直接投资。
(三)1994年有关股份持有之政府第20号规定:一般而言,PMA公司应由外国及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合资,无资本额之限制;
惟PMA公司亦可由外国人百分之百持有,但在商业经营15年之内,应有5%的股份由印度尼西亚人(个人或法人)持有。
经营基本设施之PMA公司,包括港口、发电、配电、电信、船运、空运、饮用水、铁路及核子发电等,须由外人与印度尼西亚之国营企业合资。
(四)2003年,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提出新投资法草案,拟将1967年及1968年之外人投资法及国内投资法合而为一,
目前正由印度尼西亚国会进行审议,原本希望2004年年底前能通过,惟迄2005年仍未通过,目前政府的目标盼能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