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业部长吉塔24日签发有关连锁店的2012年53号新条例,以取代2008年31号商长条例。
新条例修订一些要点,其中之一是针对国内与国外连锁店,以及特许经营权连锁店业者,义务向商业部申办连锁店登记证明书。
此前,国内连锁店的STPW是由县市地方政府所签发的,
但新条例规定,在印尼营运的所有连锁店,义务列出其公司标誌。这是為了让民眾便於识别已註册的连锁店。
新条例载明,连锁店内80%的商品、產品、原材料、劳务,仍至工具需由印尼生產。
他说,新条例第19条1款指出,至少80%货物或劳务必须是印尼生產的,而在旧的2008年31号商长条例并无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