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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宪法之国家部门
2014-06-20
第四章 最高评议院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最高评议院的组织机构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二款 高评议院有责任回答总统的咨询,并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章 国家部门
第十七条第一款 总统由国家各部的部长协助其工作。
第二款 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免。
第三款 各部部长领导政府各部门。
第六章 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印尼大小地区的划分及其行政机构体制将参照国家政府组织的协商原则并顾及一些特殊性地区的传统权利,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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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