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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宪法之政府的权力
2014-06-20
第三章 国家政府的权力
第四条第一款 印尼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掌握政府的权力。
第二款 总统由副总统一人协助行使其职权。
第五条第一款 总统经国会同意有权制定法律。
第二款 总统基于贯彻执行法律的需要有权制定政府命令。
第六条第一款 总统必须是印尼出生的印尼人。
第二款 总统与副总统由人民协商会议以多数票选出。
第七条总统与副总统任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当选。
第八条总统如在任职期间逝世、停职或不能执行职务,则由副总统代理直至期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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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