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商标是指由图形、名称、词语、字母、数字、颜色
及其组合构成的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
贸易商标是指用于商品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服务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贸易中区别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
申请是指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是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当事人。审查人指商标审查人员,
即经部长令任命的从事商标注册审查的专职人员。
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部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长。
理事会是指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申请日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日期,并不一定就是提出申请的当日。
知识产权顾问是指在知识产权理事会注册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家。
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通过协议允许他人按照规定条件和期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注册商标。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日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