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注册商标的申请
第一节 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书面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申请书应当以印尼文书就,并写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地址;
(三)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 ;
(四)商标的颜色(使用颜色作为商标时) ;
(五)首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名称和申请日期(提出优先权申请时)。
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单位。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支付受理费。
数人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选择其中一人的地址作为他们的地址。
数人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书由其共同委托的一人签名,并附委托书。
数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所有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前款规定的代理人须是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知识产权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