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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标法的优先权
2014-06-20
第二节 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在向《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二条 提出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除了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外,
还应当提交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证据。
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证据应当翻译为印尼文。
前两款的规定应当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否则,该申请视为没有优先权的申请。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