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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标法的初审
2014-06-20
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七至十二条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补充完毕。
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充完毕。
第十四条 未按照前条第二款规定期限补充申请材料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该申请视为被撤回。
申请视为被撤回时,所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