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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标法的申请日
2014-06-20
第四节 申请日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查确认符合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日期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日由知识产权理事会记录在案。
第五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变更或者撤回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只允许变更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理事会做出决定以前,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随时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代理人代为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经申请人特别授权。
撤回申请时,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