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实质审查
2014-06-20
第四章商标注册
第一节 实质审查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理事会在申请日之日起30日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第四至六条的规定。
实质审查在9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实质审查由审查人员进行。
审查人员是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部长任免。
第二十条 审查后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审查后对于不予注册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驳回理由。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进行复议。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审查人员认为复议申请可以接受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审查人员认为复议申请不应当接受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依照前三款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驳回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