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申请公告
2014-06-20
第二节 申请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注册之日起十日内,知识产权理事会将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知识产权理事会定期发行的商标公报上公告;
(二)在经知识产权理事会规定的大众媒体上公告。
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将公告日期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全名、地址;
(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
(三)申请日;
(四)原申请国家的名称以及优先权日(提出优先权申请时) ;
(五)商标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