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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标法的异议与反驳
2014-06-20
第三节 异议和反驳
第二十四条 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商标注册异议,但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应当予以驳回的商标。
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4日内将其复印件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异议提出反驳。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反驳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提出。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